公職人員違規(guī)受禮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執(zhí)紀執(zhí)法的重點,必須嚴查嚴處。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以“禮尚往來”作為受禮的辯解,給違紀違法行為定性造成一定困擾。究竟是禮尚往來還是涉嫌違紀違法,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別。
一看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關系。正常的禮尚往來多發(fā)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但不能因為收送禮雙方關系密切就一概否定違紀違法行為的存在,親友之間也不排除“利尚往來”,關鍵應審查收送禮雙方的行為基于何種目的。通過收送禮行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僅是完成情感表達,如父母給孩子壓歲錢,親友之間基于親情、友情互贈禮品等,沒有附加其他訴求,此種屬人之常情。但以物的形式表達某種利益訴求,如在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私營企業(yè)主等主體之間,為獲得項目、考核過關、順利升遷等單位或個人私利,以情感溝通為“外衣”,背后將公權力作為對價的行為,已超出了正常禮尚往來的范疇,屬于違紀違法行為。
二看收送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相關規(guī)定,社會危害性是追究收送禮人員紀律責任的重要條件。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種事物、行為或活動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威脅或不良影響。與個體危害性不同,社會危害性更側重于對群體或整個社會正當性利益的侵害。正常禮尚往來的收送禮行為,因目的、手段及利益的正當性,而缺乏社會危害性要件,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違紀違法收送禮行為的危害性在于,一是行為人具有違紀違法的故意。送和收是在主觀意識支配下的行為,一些人主動向公職人員贈送禮品禮金等財物,必然有所求、有所圖,而公職人員明知送禮者的目的,必然存在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性。二是行為人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收送禮雙方不僅在主觀上具有破壞職務廉潔性的故意,同時通過贈送禮品禮金或者安排旅游、娛樂活動等方式,將行為付諸實施。三是危害后果具有可預見性。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guī)定,收送禮雙方的違紀違法行為只需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條件即成立,不以實際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至于是否會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要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因此,只要行為人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共財物管理制度,即滿足預見性標準,具備社會危害性要件,屬于違紀違法行為。
三看收送禮行為是否明顯超出界限。所謂超出界限,一是指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fā)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正常的禮節(jié)性有來有往價值。禮尚往來具有互易性,正常禮尚往來的金額適當,沒有明顯超出認知范圍,且有來有往,彼此送的和收的禮品禮金價值大致相當。違紀違法收送禮一般表現為收送禮的數額或價值超出社會一般性認知水平,金額明顯不對等,或者是單方面送禮,缺少“往來”。二是指超出收送禮對象的界限。數額多少并不是認定是否構成違紀違法的唯一依據,公職人員與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收送禮行為,由于收送禮雙方身份與執(zhí)行公務相關聯(lián),導致收送禮行為與公正執(zhí)行公務相沖突,應屬于違紀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可能因為收送禮的金額較小或金額難以確定,而忽視行為的性質。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及“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等相關規(guī)定,對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禮品禮金,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認定為受賄行為。其中,符合刑事立案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未達到立案標準的,不能因數額小而否定權錢交易的本質,仍應從行為性質上進行判斷,認定為受賄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理。對于因收受的禮品(如煙酒)被消費等原因無法確定其價值的,根據上述“兩高”司法解釋,仍應從行為性質進行判斷,只要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禮品禮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均屬于受賄行為,應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